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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科“四季花城”商标保卫战的法律思考(6)

发布时间:2015-05-29 15: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有学者对当今世界无形财产立法作了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无形财产立法在当代引起了普遍关注,各国立法呈现出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立法规范由普适性逐渐转向具体性。各国均意识到无形财产具有自身的占有方式和流通规则,因此立法上已倾向于具体规定无形财产。如当代各国均制定了知识产权法以规范知识产权。就同类财产权利而言,法律规则也有不同。在法国立法上,债的一般原理对于具体合同的支配作用日益降低,而对于特殊合同予以特殊调整。在物权领域。德国和法国事实上已形成了动产和不动产两套法律规则。传统民法许多规则可以在百余年内不丧失其价值,而现代和当代的一些财产立法往往是‘昙花一现’,其规定的对象范围越来越狭窄。二是立法体系由系统性转向分散性。这是由立法的具体性决定的。随着各种无形财产差异的扩大和相关单独立法的增多,建立统一的财产立法体系显得非常困难。大陆法系商事立法主要表现为单独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同一财产权领域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也十分明显,在法国立法上,城市不动产和乡村不动产并不完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家庭住宅和农业经营的特殊地位也逐渐被立法所确定。在知识产权领域,文学作品、广告、计算机程序甚至植物品种等均予以独立立法。相互构成不同的、相互配合的保护体系。现代德国不动产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条例》、《已登记船舶和建造中的船舶的权利法》、《土地交易法》等。由于英美财产法是对具体权利进行具体立法,所以给人一种内容杂乱、结构分散的感觉,实际上,大陆法系财产法也逐渐具有了类似特征。”[12]虽然这段话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而论,但却反映了知识产权理论和立法的实际情况,也是对当今世界立法整体趋势的总结。当今世界,新的财产权和新的财产权客体不断涌现,这些权利及其客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使得建立包罗万象的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只能成为古典的回忆,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格局更是沦为昨日黄花。正像知识产权无法容身于民法典一样, 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可能将其所有的成员囊括在内,而只能针对不同的客体和不同的权利形式分别立法,其中每一种权利都是特别的权利,每一种法律都是知识产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已有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专门立法,当前的任务是制定商业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各种单行法共同构筑起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五、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从知识产权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应当是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发展至今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其一、从专利权的单一保护到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三大权利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形成。1474年威尼斯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女王法令》,1793年法国颁布《作者权法》,1803年法国率先制定《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以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为核心的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初步形成。[13]其二、从传统知识产权向现代知识产权的转变。这一转变同样经历了近两百年的时间,以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主要标志。该公约第二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划分为8类:著作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权和非专利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和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WTO《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就列举了其所调整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专有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当今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变化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第二、新型知识产权类型不断出现;第三、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第四、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体系。[14]所有这些都表明,知识产权应该是而且事实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权利及其客体涌现,融入知识产权大家庭。在经济知识化的今天,必将会有更多的新型知识产权以更快的速度产生,让人应接不暇,如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所产生的域名及相关权利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法律给予适当的调整。因此,当代知识产权体系更应该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势。(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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