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7)
4.计算侵权人获利法。在前面三种方法适用条件均不具备,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反向思维,把权利人的损失额作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方法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文规定的,但是要运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别慎重。是计算销售利润、还是营业利润、还是净利润,是否包括预期利益,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这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罪规定的立案标准即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一致。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还要计算可能产生的收益。侵犯商业秘密罪直接损失认定,采用侵权人获利额时应当是已经实际获利和必然获得的利益,一般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的公式予以计算,也可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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