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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法律的决心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记者 刘海涛 孙剑博 实习生 曹福兴 沈 荣

    编者按 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既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也常常成为不法者猎取的目标。为此,我国一直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秉持严厉打击态势,最终目的即是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从今天起,本版推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透视”系列报道,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介绍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新动态,总结得失,以期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
  今年上半年,各地媒体相继报道了数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侦破、审理——

  1月,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赵某提起公诉。由于此案为该区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已被广西公安部门定为2005年典型案例。

  4月,河南省洛阳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查处,侵权人洛阳和利斯高温结构陶瓷有限公司被市工商局处以3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杜玉峰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同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浙江蓝天公司前高管杜国浩等五人逮捕归案。杜国浩等六人从原单位辞职后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造成蓝天公司实际利益受损1亿元。目前,杜国浩等已被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

  此类案件在短时间内如此集中,这一现象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而其中陕西西安宣判的一起案件最引人注目。

  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西安中院的这一判决,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注重利用刑罚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态度和决心。

  记者发现,其实这也是上述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即:如果犯罪事实被认定,被告人不仅要承担数额巨大的民事责任,还要面对刑事处罚。有关人士称,这是此类案件审理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者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使被侵犯的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这个主要承担大型成套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的国家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机构,因商业秘密被窃,从而一度失去板坯连铸技术在国内的领先地位,在数个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中失利,而中标的却正是被告。更有企业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面临停产、歇业甚至破产倒闭。

  因此,刑罚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早在2002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窃密案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一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位审理过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法官介绍说,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许多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对于跳槽并带走其商业秘密的员工尝试过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诉讼,即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又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员工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存在程序冲突、取证困难、审理期间过长等诸多问题。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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