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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带秘密“单飞”判赔八万(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靠合同保护,二是企业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孙佳恩介绍。 孙佳恩表示,作为一名雇员,在为原来的企业工作期间,他已经掌握了这个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如果他仍然从事和原来企业同类产品或相同产品的经营活动,无疑会削弱原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于员工竞争力的增强,原来的企业是有一定经济投入的,如给他提供一个工作的机会、职务,使他能够借助企业的资金等开发出或发展自己的竞争能力。因此,为公平起见,对此类“跳槽”要予以限制。
    同时,孙佳恩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竞业限制条款要有所注意: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限制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已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可以看出,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3年以上,超过3年的期限无效。
    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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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辨别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几方面来辨别一个信息,是不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孙佳恩称,秘密性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保密性则是指权利人非常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这些信息的泄露。
窃取秘密六种手段
    1.跳槽手段: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合法拿走商业秘密;或非法窃取,然后将窃取的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或者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2.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3.刺探手段: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4.安插手段: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5.考察手段: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之一。
    6.合同手段:以与竞争对手签订有效大幅度优惠的合同为诱饵,在谈判中以考察生产条件、能力为由,在此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       东南商报2007年5月15日B5版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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