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第一案"看商业秘密的保护
山东新发药业公司和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日前审结。维生素B5又称D-泛酸钙,广泛用于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鑫富药业因认为新发药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自从2008年起,鑫富药业将新发药业告上法庭。
上海第一中院判决被告新发药业停止侵权并赔偿3100余万元。虽然新发药业对这一判罚并不认同,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存在重大错误,并提起上诉,在吸引我们对案件持续关注的同时,也足够引起我们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且它的范围要比专利广,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没有专利强,所以商业秘密只有经过经过专利局的批准才能成为专利得到更强的保护。
在本案中,谁输谁赢暂且不提,仅如果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作为专利保护,也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疑对两公司来说都是好的。作为企业,技术秘密是其生命线,因而对其保护也要格外谨慎,要想让其生产工艺和方法得到更好的保护免受侵害,申请获得专利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完)(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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