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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注解:

1、文中“商号”与“字号”的含义等同,都属于同一类的知识产权。

2、本文中提到的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略有不同,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显然在我国名称权是被作为了可与知识产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而商号权却至始之终被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郭宝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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