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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一中院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郭京霞、苏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侵权官司的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其行为对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并当场给付了4万元的经济补偿款。

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是“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注册商标以及“瑞蚨祥"字号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大栅栏后,即自称其是“瑞蚨祥"老店,对外以“瑞蚨祥"的名义进行宣传及经营,使顾客误解为被告即是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带有历史古迹的场所中经营属合法行为,其并没有侵犯瑞蚨祥绸布店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称,其自2004年9月10日开业以来,没有以瑞蚨祥的名义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在店铺门口醒目位置悬挂了刻有自己企业名称的牌匾,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愿。自开业以来,被告亦从未接到消费者因消费产生误解、歧义方面的投诉。被告店铺内所经销的近千余种商品,均明确标注了原产地或原厂商的商标,没有一件标有“瑞蚨祥"的字样。被告认为,其无论在经营方式还是经营内容上,均不存在对瑞蚨祥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认为,其所经营的场所门口上方题刻的“瑞蚨祥鸿记"固定牌匾是历史遗迹,其不应承担“瑞蚨祥鸿记"牌匾的任何法律责任。“瑞蚨祥鸿记"牌匾由来已久,是历史遗产,其建造和刻制的时间远远早于被告的开业时间,被告不应对历史遗产的建造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瑞蚨祥绸布店于1997年9月先后分别取得“瑞蚨祥"、“瑞蚨祥鸿记"等11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江南绣锦公司于2004年9月所承租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33号,该处建筑物门脸上方因历史原因留存有“瑞蚨祥鸿记"石刻招牌。被告于2005年3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营业过程中使用了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在其经场所使用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的行为对原告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被告不再实施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4万元。

对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承办案件的苏法官认为:通过对“瑞蚨祥"商标侵权案的审理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老字号一般历史都非常久远,其经营场所所宣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与老字号商标所宣示的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不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易于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客观存在。但现有法律对本应归属于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载有同一知识产权内容的特定物权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缺乏有效完善的保护。同时,苏法官认为,老字号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面临着如何依法深层经营和提升老字号的问题。如:如何更全面准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具有特殊商誉的老字号,从继续宣传优化服务和商品的角度,加大老字号商标的驰名性,扩大老字号权利的保护范围;加强同业合作,形成共赢的老字号集体商标保护体系等。此外,苏法官建议,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使用与老字号相混淆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避让其使用行为对老字号的不利影响,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开展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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