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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立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也不宜直接判决当事人变更或注销,因对企业名称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法院不能“代位”行使。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的企业字号,并限期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此种方式较为合理。

    (2)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突出使用”的认定。立时集团于 1997年7月7日获得文字“立邦”和英文“n”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在这里设定的“突出使用”的条件,法院应裁量何为突出使用,突出使用与非突出使用的区别。立邦公司在相同商品乳胶漆的外包装桶上,将“立邦”标注为商品名称,“立邦”二字为醒目的红色,字号大于其他文字,上述形式的使用即为突出使用,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立邦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了商标侵权。立邦公司的四份宣传资料中,其中有一份印有“立邦防脏漆”和“立邦白玉漆”的照片,另有一份将“立邦”二字成行印制在封面、封底上,均系“突出使用”,亦侵犯了立时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同上。而另两份虽在封底上印制了立邦公司的名称,但均系一般使用,并不突出,故法院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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