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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判决依奴珈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诉蔡淑君商标侵权纠纷案,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淑君立即停止侵犯中辉公司“依奴珈”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英文域名“www.zjynj.com.cn”的网页上使用“依奴珈+enaga”标识;并删除域名网页上的侵权标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辉公司始创于1999年6月4日,当年工商注册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为桐乡市中辉皮草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24日通过增资扩股,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时名称变更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裘皮、裘皮制品、皮革制品、皮革、羊毛衫、针织品、纺织品及;裘皮销制、染色、制革等。原告使用的第2002586“依奴珈+enaga”注册商标,最初由香港依奴珈皮草制衣公司申请APP注册,原告增资扩股后,2003年1月14日,香港依奴珈皮草制衣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使用“依奴珈”商标。2006年10月21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一局核准转让(www.tmsoon.com)给原告享有专用权。     原告在使用“依奴珈”商标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重视产品质量、商标保护和宣传。中辉公司的产品获得中质信“全国皮革行业顾客满意度AAA级企业”、浙江省“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中辉公司的产品经有关检测部门认证,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在节能环保方面有突出成效。     被告蔡淑君曾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二年劳动合同届满,被告来到宁夏吴忠市,通过互联网注册了英文“www.zjynj.com.cn”域名。2007年6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 人刘海滨申请APP吴忠市公证处对被告的域名网页中使用“依奴珈”标识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进行证据保全。吴忠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域名的网页上介绍“依奴珈(enaga)”小百货商品,承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公证员按网页上提供的地址到被告住所,由刘海滨与被告的委托代理 人签订了购买床上用品和玩具等8种商品,共计款1.35万元的《订货合同》,并支付样品款135元。原告中辉公司认为被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通过网络销售小百货,其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辉公司自2003年起经许可使用“依奴珈”商标以来,重视提高产品质量,投放巨额广告宣传,积极参与相关商品展销活动,并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依奴珈”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2006年10月21日又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www.tmsoon.com),依法对“依奴珈”文字和“enaga”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和商标获得众多荣誉。被告蔡淑君曾受聘于原告做推销员,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的域名网页上使用“依奴珈”标识介绍自销的商品,被告域名内的商品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对原告的“依奴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为此诉请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中辉公司要求认定“依奴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依奴珈”标志与他人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也没有提供其为制止侵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淑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依奴珈”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蔡淑君立即停止在英文域名“www.zjynj.com.cn”的网页上使用“依奴珈+enaga”标识;三、被告蔡淑君立即删除域名网页上的侵权标识;四、驳回原告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判决提起上诉。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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