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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请求 ——评“BB”商标(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从妥善保护民事权利的角度着眼,被许可人以“要求办理商标许可备案作为诉讼请求”是符合民事权益救济原则的,因为如有权利无救济,权利是不可能得到保护的。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签订办理商标备案条款,但依民法诚信原则,化工公司为涂料公司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属于合同附随之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但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诉请还要考虑当事人拒不履行时的执行问题,如判决事项无法执行,将损害司法的权威,无异于“打司法白条”,比如,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如化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该如何强制执行呢?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涉及到要用商标许可人化工公司的公章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民事执行的标的不能针对当事人的人身,故上述事项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按民事执行原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判项,如能转化为由他人代为履行,可转化为由他人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而转化为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就本案而言,如化工公司拒不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他人是不可能代为履行的,因为前已述及,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具有较严格的人身属性。如此以来,似乎法院的上述判项不可能得到强制执行。

  但解决问题是需要智慧的,我们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执行的方式,如化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涂料公司可将许可使用合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交给商标局备案,以代替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化工公司承担,从而可以解决上述棘手问题,相信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可以得到国家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毕竟监督当事人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被许可人以“办理商标许可备案作为民事诉讼请求”,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这有利于维护商标秩序和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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