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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评深圳雅芳婷诉江苏雅芳婷商标(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本案中,在被告注册登记为江苏雅芳婷公司时,“雅芳婷”仅是广东省名牌,在江苏还不具有知名度,不能认为地处江苏的被告将“雅芳婷”登记为字号具有利用或攀附“雅芳婷”商标的意图。被告取得的“雅芳婷”字号权应是合法权利。其后,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不显眼处标注“江苏雅芳婷公司”,这只是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亦不具有利用或攀附“雅芳婷”商标的意图。被告对字号的使用方式与其在产品外包装显眼位置醒目地使用“卢迪”商标的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普通消费者如果仅施以通常的注意力,只会注意到“卢迪”商标,并不会注意到被告的“雅芳婷”字号,也就不可能在原告产品与被告产品之间产生混淆。只有在普通消费者打算购买“卢迪”牌产品,仔细观察产品外包装时,才会注意到被告标注在生产商栏中的“江苏雅芳婷公司”。在普通消费者已注意到“卢迪”商标且施以特别注意力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被告生产的产品与“雅芳婷”注册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之间产生误认与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雅芳婷”字号的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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