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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理想科学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顶峰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稽)质技监罚字(2002)第120号》,证明其销售假冒“理光”、“理想”、“基士得耶”、“佳能”四种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违法利益共5800元。

  证据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没收物品清单,证明行政执法部门认定被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版纸只有286卷,并非原告诉称的700余卷,且被告并未将上述版纸销入市场并从中获利。

  证据3:2001年11月27日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证明在被告侵权期间,原告代理商对外销售的原告腊纸每卷含成本、利润在内的零售单价仅为196.5812元,而非原告报价单中的350元,故原告以每卷350元的零售单价为索赔计算基础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证据4:2001年12月25日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证明内容同证据3.代理商对外销售的原告腊纸每卷含成本、利润在内的零售单价为198.6055元。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与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是合法的商标被许可人,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证据3中的第811263号、第811264号、第811273号、第837584号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他商标注册证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1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数量为700余卷;对证据4.2的真实性、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内容有大量评论性语言,带有较强的个人感情色彩,并不是当时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对证据5.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均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发生的费用除2001年12月20日至25日之间发生的合理开支之外,其余费用与本案无关,即使有关,也只能承担其合理开支部分,且应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公务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进行核减,而不能由被告全部承担;对证据5.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又未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该处罚决定的结论不能当然的适用于本案;对证据2的证明力提出了异议,认为清单中只列出了没收,而没有说明对侵权产品的其他处理方式;对证据3、4的证明力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还应提供其进货的代理商是合法的证据。综合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经审查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第81127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的为“RISOGRAPH”文字商标,第837584号注册商标证核准的为“理想”文字商标,第811263号注册商标证核准的为图形商标(详见附件),第811264号注册商标证核准的为图形商标(详见附件),上述四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日本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蜡纸(油印用)、钢板蜡纸、纸盒、墨汁等第16类产品,其中第811273号、第811263号、第811264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自1996年1月28日至2006年1月27日,第83758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自1996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6日。

  2000年3月31日,日本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四个商标注册证书下的商标非独占性地许可原告在指定商品─“版纸”上使用。

  2002年12月20日,日本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向原告出具《授权书》,载明:为了有效地保护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现授权珠海理想科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商标在中国境内受到侵害时,行使以下权利:1、从事调查;2、请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打击;3、进行技术鉴定;4、诉诸法律、提起诉讼。该《授权书》的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对被告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被告正在销售假冒“理光”、“理想”、“基士得耶”、“佳能”办公耗材,该批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7000元,违法所得5800元。基于以上事实,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02年3月21日对被告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4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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