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商标打假 > 服务项目 > 正文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卞虹林、李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浦刑初字第1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虹林,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635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岱华,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童愚,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峰,曾用名李三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西炉村130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元金,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4]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卞虹林及其辩护人顾岱华、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杜元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虹林、李峰于2004年2月至9月间,在明知其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卞虹林租借房屋,被告人李峰在原籍招募了9名工人,专门从事包装假冒的“中华”、“红双喜”及“牡丹”等品牌香烟。被告人卞虹林将成品假烟发给他人销售及自己销售,从中牟利。两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经估价为人民币4,962,942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两被告人的供述、李苏华等证人的证言,宣读并出示了商标注册证、出货记录及数量统计表、价格鉴定结论书、烟草专卖品鉴定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冒牌烟仍予以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卞虹林、李峰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卞虹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生产假冒“中华”、“红双喜”及“牡丹”等注册商标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工人由谁招募的问题上,被告人卞虹林当庭推翻了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改称工人由接收假烟的人介绍。被告人卞虹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卞虹林只是将已经制作好的香烟进行包装,并没有实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全过程,且因两被告人的行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故被告人卞虹林并非主犯。
  被告人李峰对其参与包装假冒“中华”、“红双喜”及“牡丹”注册商标的香烟并记录出货数量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招募工人的事实予以否认,并当庭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告人李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峰是根据被告人卞虹林的要求去做的,且其收入与制假的利润没有直接的关系,故应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9月,被告人卞虹林先后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西张家宅42号、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王家木桥34号的两处房屋,被告人李峰在其原籍安徽省临泉县先后招募9名工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地点包装假冒“中华”、“红双喜”、“牡丹”等注册商标的香烟,而后由被告人卞虹林将包装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发运给他人销售及其自己销售。被告人李峰除包装假烟外,还负责看管其他9名工人,并记录由被告人卞虹林装运出去的假烟数量。2004年9月22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新区分局在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王家木桥34号房内查获假冒“中华”、“红双喜”、“牡丹”注册商标的成品及散支香烟,以及包装辅料、工具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15,845.50元,另还查获被告人卞虹林存放在该处的假冒“大红鹰”、“红梅”、“玉溪”注册商标的香烟,价值人民币6,406.50元。当日被告人卞虹林、李峰被抓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两被告人假冒“中华”、“红双喜”、“牡丹”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956,535.50元。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