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专利维权 > 服务项目 > 正文

河南高院:专利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阅读提示: 5年时间,河南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就同一专利纠纷案件作出4次行政处理,却4次被推上行政被告席并且败诉,南阳局2次上诉到河南省高院。6月下旬,河南省高院经过慎重审理,对这起全国罕见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下达终审判决,一锤定音:专利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从而彻底扭转了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的败局。

  南阳局屡败屡战讨“说法”

  2001年6月27日,南阳卧龙农药厂(下称卧龙厂)投诉南阳广农农药厂(以下称广农厂)侵犯其“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发明专利权。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南阳局)经过调查口审,作出了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书,责令广农厂停止侵权,赔偿卧龙厂经济损失243540元。
  广农厂不服处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南阳局于2003年3月15日又作出宛纠字(2003)1号处理决定,内容与第一次处理决定基本相同。原告广农农药厂仍不服,再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郑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以南阳局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为由,撤销了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南阳局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的判决同样令南阳局失望: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撤销处理决定。
  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使南阳局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局部分同志、卧龙农药厂当事人甚至一些上级领导都感到心灰意冷。3年多时间,为了这起专利纠纷案,南阳局先后多次到省会郑州来往奔波,每次来往600多公里,耗费了大量的金钱,人力和时间。既然省高院都定论了,我们干脆撤案,让当事人直接到郑州中院民三庭起诉对方专利侵权,把这块烫手山芋推给法院算了。
  然而,南阳局辛德昌副局长、法律科科长张友成坚决不言放弃:南阳局严格依据《专利法》的送达、取证、口审等程序,作出了处理决定,却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如果这起判决成立,那么就意味着今后专利纠纷当事人只要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知识产权局必败无疑,那么事实上是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剥夺了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权,《专利法》还有什么尊严?知识产权局今后就根本无法再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了,不光为了南阳局,我们还要为全省、全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讨条出路,讨个法律说法。

  罕见行政诉讼引起反响

  2004年8月5日,南阳局重整旗鼓,把法院有可能找到的“漏洞”几乎全部堵塞,依据《专利法》,第三次作出宛专判字(2004)4号处理决定,内容同原来的基本相同。广农农药厂不服,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南阳局败诉。
  2005年9月6日,南阳局仍然采用《专利法》程序,第四次作出了处理决定。但这次却输得更惨、更彻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不光以程序违法判决南阳局败诉,而且认为,依据2001 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管理部门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权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南阳局作出的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人民币243540元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也给予撤销。
  走投无路的南阳局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他们要做最后的一搏,权利捍卫专利的尊严。
  南阳局罕见的专利行政执法经历,引起了法律界、立法界、学术界以及特别是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的密切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06年1月11日,以《专利行政诉讼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为题,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直关注此案的进展、几乎每次开庭都参加旁听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法律处处长韩健民,作为河南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每次庭下都要和法官就此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他认为,南阳局屡战屡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问题上存在分歧,是该采用《专利法》程序还是《行政处罚法》程序。但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同法律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