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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学院诉王化卿等对虽有他人研究应用但其取得登记证书的非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案 情

  原告:交通学院(下称交通学院)。

  被告:王化卿。

  被告: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滑坡治理专业工程公司(下称滑坡工程公司)。

  被告:重庆大地建筑实业总公司(下称大地公司)。

  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是治理滑坡的一种抗滑结构,它是在一般抗滑桩顶部施加强劲的预应力,使桩——预应力锚索形成一个联合受力体系。被告王化卿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西北研究所(下称西北所)工作期间,于1981年开始从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1985年6月,在王化卿主持下,西北所进行了该抗滑结构的室内试验。同年11月,王化卿在松藻矿务局金鸡岩广场煤坪的滑坡现场实施了一根1∶1的试验桩。在获取大量的数据资料后,王化卿与西北所和松藻矿务局的其他人等六人共同完成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设计与施工》一文,该文在1986年全国滑坡治理学术会议公开散发,后于1990年收入滑坡文集编委会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滑坡文集》。该文论述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及施工工艺。在此期间,王化卿用该抗滑结构成功地治理了松藻矿务局金鸡岩风机房滑坡、洗选厂俱乐部滑坡。1987年前后,又应用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技术承接了210国道一碗水挡墙加固、肖家河桥台回固,珞璜电厂姜家山滑坡治理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1987年底,王化卿调到原告交通学院工作。1988年7月12日,交通学院以王化卿为项目主研人之一,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订一份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由交通学院对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进行研究,其研究目标是通过对现场试验桩的资料分析、对室内科学试验桩资料的分析,提出桩的计算方法,对各种锚固手段设计参数和适用性提出可靠数据及合理的施工工艺。之后,交通学院即按照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研究。1990年3月,交通学院滑坡预测与治理研究所编制了《预应力锚索抗滑工程施工细则》。该细则在说明中写明:由于预应力改变了老式悬臂桩的受力机制,因而桩的计算理论、设计方法都要按西北所1986年8月出版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设计与施工》进行。同年8月,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交通学院研究项目进行了鉴定,并于1991年1月给交通学院颁发了成果登记证书。1992年12月,王化卿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王化卿承包大地公司下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滑坡工程公司,之后,王化卿以滑坡工程公司名义对外承揽滑坡治理工程,具体应用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和预应力锚索抗滑挡墙等抗滑结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结构在国内也被其他单位多次用于治理滑坡,如1989年在昆河铁路K402工点采用该抗滑结构成功地治理了一个体积约16万立方米的堆积层滑坡。1990年,西北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组织专家对该所掌握的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技术进行鉴定,其成果内容包括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的设计理论、计算方法和施工工艺;同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向西北所颁发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其鉴定结论为:该技术成果是成熟的。

  原告交通学院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式立项交由我院研究开发的项目。我院为此成立了专门机构,调配了专门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开发,王化卿为主研人之一。之后,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该成果进行了鉴定,并颁发了成果登记证书。王化卿承包滑坡工程公司后,擅自用我院的该项非专利技术承揽10余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非法获利近300万元。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院享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预应力锚索抗滑桩技术,并赔偿损失250万元。

  被告王化卿答辩称:在其调到交通学院工作之前,已开展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1986年8月与他人共同完成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设计与施工》一文,该文在1986年的全国滑坡治理学术会议上公开散发,并被收录在1990年的《滑坡文集》。预应力锚索抗滑桩这一抗滑结构是一种公知的抗滑结构,应用该抗滑结构治理滑坡不属侵权。请求判令驳回交通学院的诉讼请求。(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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