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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字号保护意识 预防商标侵犯字号(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


不注意商号保护IMV引发纠纷


●提示:


将自己的商号尽可能快地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法对转化成注册商标形式的商号进行保护,是目前最可行并且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案情】


瑞士IMV控股有限公司是不间断电源(UPS)的制造商,其原名为“INVERTOMATIC公司”,1994年与另外一家UPS制造商“VICTRON公司”合并,并且更名为“IMV控股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在世界同行业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深圳甲公司是一家UPS的销售公司,并且自1994年起与IMV公司开展业务往来。IMV公司负责提供UPS电源和零部件产品,深圳甲公司负责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工作。


1997年11月双方签订了非独占产品销售合同,规定深圳甲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申请人的商标标牌和商号“IMV”。同年,深圳甲公司就“IMV”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1998年中国商标局在“UPS”商品上核准了深圳甲公司的“IMV”商标注册。


1998年初,由于深圳甲公司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瑞士IMV公司中止了与深圳甲公司的非独占销售合同,并且于2000年初正式通知深圳甲公司,终止深圳甲公司对IMV公司的商号的使用权。


2000年4月,深圳甲公司在厦门法院起诉,指控IMV公司在厦门的销售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月,深圳甲公司在北京法院起诉,指控IMV公司在北京的经销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


鉴于此,2000年4月,瑞士IMV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深圳甲公司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2000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深圳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基于这一撤销裁定,厦门法院和北京法院裁定准许深圳甲公司撤诉,使这一纠纷得到解决。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将他人商号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肖像权等。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对于商号的保护,在我国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目前对于商号的保护力度仍然较弱。目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涉及商号的客体是“企业名称”,而在商标法中进行保护的是“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是否等同于商号,企业名称权和商号权是否等同,商号权是否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仍然有争议。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虽然提及对厂商名称的保护,但是何谓“厂商名称”,目前在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与之相对比,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后,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注册商标保护体系,而且执法的力度也非常大。


由于所有的商号都是文字组合,而文字组合正是商标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将自己的商号尽可能快地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法对转化成注册商标形式的商号进行保护,是目前最可行并且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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