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商标打假 > 服务项目 > 正文

破除商標維權五大障礙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據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近日發布的統計數字顯示,該院2012年共審結商標侵權案件191件,調撤率70.2%,低於該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整體調撤率近12個百分點。通過對案件的分析,該院認為,商標權利人的五種行為,容易激化與被訴侵權人之間的矛盾,造成維權障礙。

  一是大量使用異地公証保全証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証暫行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公証事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証處管轄。”但該條例對其他地公証問題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選擇法人住所地甚至第三地公証處進行証據保全。由於是異地公証,公証人員支出的差旅、食宿等費用由商標權利人負擔,並且與商標權利人接觸頻繁,使部分涉案侵權人認為公証人員存在偏向商標權利人的嫌疑,有違中立准則,進而對公証書的效力產生強烈質疑。同時,異地公証也給法院認定侵權事實和公証書效力帶來了新問題。

  二是固定証據與起訴時間間隔過長。部分商標權利人在保全証據之后,往往待某一地區侵權行為達到一定數量后才集中起訴,此時距離其取証的時間短則半年,長則臨近訴訟時效。而相當一部分的涉案侵權人系個體工商戶,流動性較強,這種訴訟滯后會給法院確定實際侵權人、送達、順利推進訴訟程序帶來一定困難。此外,《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証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依據相關內部規章保留進貨單據,尤其是非食品類進貨單據的時間往往僅為一年,商標權利人起訴時,部分銷售者已經將進貨單據銷毀,導致其無法提供具有合法來源的証據,進而認為商標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拒不接受調解。

  三是故意拆分侵權主體分案訴訟。部分商標權利人對經營規模較大的涉案侵權人的數個分支機構同時進行侵權公証,但僅選擇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先行訴訟。由於單一案件侵權數額較小,即便調解金額相對較高,雙方也均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待糾紛解決之后,商標權利人又陸續將其他分支機構訴至法院,並要求參照先前的調解金額進行調解,致使涉案侵權人認為商標權利人惡意維權,不願調解。此外,商標權利人分案訴訟也給法院確定侵權范圍,酌定賠償金額帶來障礙。

  四是侵權比對語焉不詳、多有反復。訴訟中,部分商標權利人及其委托出庭的代理人並非專業打假人員,不能准確說明其商品與侵權商品的具體差異或者前后陳述不一致,甚至說不出差異點,導致侵權人對權利人提出的涉案商品系侵權商品的主張表示強烈質疑,影響了法院調解工作的開展。即使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商品系侵權商品,也難以實現服判息訴。

  五是不顧侵權情節要求過高賠償額。在調解過程中,部分商標權利人不考慮具體侵權情節,執意主張明顯過高的賠償金額。例如,在某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利人對一經營面積不足10平方米、商品單價不足10元的個體工商戶要求50萬元的經濟賠償。當商標權利人主張數額遠遠超出侵權人的侵權所得和權利人的損失時,侵權人會對對方的調解找猱a生懷疑。即使雙方就賠償額度達成共識,高額的案件受理費如何分擔,也成為調解的障礙。

  針對上述情況,豐台法院提出以下應對措施:一是建議相關立法部門進一步明確公証管轄規定和異地公証的法律效力,對非原告、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的公証處的証據保全行為進行約束﹔二是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加強對商標權利人的訴訟引導,加大釋法明理和調解力度,在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涉案侵權人的合理訴求,力爭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三是通過發送司法建議、座談交流等形式,加強對商標權利人的宣傳教育,使商標權利人樹立合法、合理、有序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