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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队徽能注册成商标吗?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职业赛事的发展如火如荼。在美国四大球类职业联赛、欧洲足球冠军联赛、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四大网球大满贯赛等知名体育赛事中,不仅涌现出了像乔丹、梅西、舒马赫、费德勒等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运动员,也使如巴塞罗那、曼联等俱乐部名称家喻户晓。这些知名俱乐部并不拘泥于传统竞技领域的盈利模式,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新领域亦已成为其涉足对象。其中,将俱乐部的队徽或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便是一种转变盈利模式的新方式。
但是,俱乐部将自身队徽或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在中国是否可行呢?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依据该规定,如果该俱乐部队徽中含有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若将该队徽申请注册为商标,一般情况下不予核准注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该队徽中的地名仅起到显示该球队所在地、发源地等作用的情况下,将队徽申请注册为商标还是有可行性的。
如在美国NHL企业有限公司(下称NHL企业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NHL企业公司申请将纽约游骑兵队的队徽“NEW YORK及图”申请注册为商标,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为“NEW YORK”其中文译为“纽约”,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NHL企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首先,原告作为NHL(National Hockey League,美国冰球联盟)下属球队的独家商标代理人,其有资格代表纽约游骑兵队在中国申请商标并进行相应的诉讼。其次,申请商标中虽含有“NEW YORK”这一外国地名,但鉴于申请商标系纽约游骑兵队的队徽,该队徽中的地名仅仅起到表示球队的所在地、发源地以及比赛主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特别考虑到该案的在案证据,纽约游骑兵队自创立至今已有88年的历史,曾获得2013年至2014年度NHL的亚军,系NHL下属的知名球队,因此若将纽约游骑兵队的队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纽约游骑兵队建立唯一的指向和对应关系,从而与“NEW YORK”这一地名相区分。据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事实上,包括公众所熟知的曼联、利物浦、芝加哥公牛队在内的多家球队已将其队徽申请注册商标并已被核准注册。笔者认为,将俱乐部队徽申请注册为商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该俱乐部队徽中的地名仅起到显示该球队所在地、发源地等作用;该俱乐部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该球队建立唯一的指向和对应关系。此外,如果该俱乐部发现其队徽或名称在我国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亦可依据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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