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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证打假案件中的假冒商品?(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三是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要表述清楚。这是鉴定报告的关键。本案中,联合利华公司出具的第一份鉴定报告,就是没有进行仔细比对,从而作出“确认上述抽样送检样品不是联合利华的产品,系假冒产品”的草率结论。鹿城分局的案件因为鉴定表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被终审法院所认可。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取决于其产生的过程,包括鉴定技术手段和理论依据、数据对比。一些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让企业打假或代理打假人员出具一份既定格式、已经盖好印的鉴定报告,这样的鉴定报告在效力上是有问题的。另外,还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重点审查鉴定结论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

四是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要说明。维权打假案件,有权鉴定的应该是企业技术部门或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要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到场配合执法部门查假的人员用目测或一般对比得出的结论,能否直接作为最终定案证据,值得商榷。

3.鉴定报告要依法送达及告知相关权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该批复在授权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同时,要求尊重被鉴定者反驳抗辩的权利。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视鉴定报告的送达,不可简单地采取口头告知或者在询问笔录中轻描淡写地告知当事人,而应采取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送达,确认并固定将鉴定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证据。与此同时,明确告知其当事人有陈述辩护及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别结论的权利。(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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