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3)
(3)依法转让 效力。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申请登记程序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从理论上讲,商标与商号的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商号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转让人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标志物不同 。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 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 。
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 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也就是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
三,产地名称
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a lawpanel,或 Indications of Source)是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如中国瓷器、巴黎香水、河北鸭梨等。其中中国,巴黎、河北都是地理名称,当这些地理名称与该地区的某种商品相联系时,便转化为具有特殊价值的产地名称。
产地名称也具有产权意义,它除了表明商品的地理来源外,还表明了特定商品的品质特色。这些商品的品质特色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和传统。
产地名称成为特定品质的证明和保证。如法国香槟、金华火腿、澳毛、北京烤鸭等等。
产地名称一般属于集体性、地方性的共有财产。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都有权使用该产地名称,共享产地名称给本地区带来的荣誉和经济利益。产地名称不像商标那样专属于某个法人或自然人,因而不能由哪个企业注册专用,也不能转让。按一些国家的法律,对虚假产地名称,例如不是日本生产的商品却标着“日本制造”字样,或附有富士山图案,可判为欺骗性标志,对使用者予以制裁。虚假产地名称侵害的厂商一般都不是一两家,而可能涉及面很广。所以在那些法律只允许受侵害人起诉的国家,有权对使用虚假产地标记者起诉的人往往就不止一个。
《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都规定了公约或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名称的商品进口,也规定了对使用这种虚假名称者实行法律制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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