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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因受侵害而有权起诉者,是“在虚假产地名称所标志的国家或地区内,以及该名称所使用的国家与地区内”的任何生产、制作或经销同一种有关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gressioh Of False or Deceptive lndications Of Sourceon Goods)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lic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也规定了制裁使用虚假产地名称行为的基本规范。商标和产地名称均可受到保护,但产地名称不像商标那样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护商标与保护产地名称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

四、其他受保护标记

  由于各国在贸易活动中有不同的环境、习惯,或由于其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原因,不少国家还存在一些自己特有的,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如一些国家使用“质量标记”表示某种商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由于在国际市场上,商标已越来越不能起到“商品质量标志”的作用,使用专门标明产品质量的标志就显得比较重要。

  例如“国际羊毛制品标记”(Internationa1 Wool mark)就是目前国际市场较有名的质量标记。
  中国在全国或地方的商品质量评奖活动中评定某些产品获金质、银质奖,准许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在获奖产品上标出“获某年国家(或地方)质量奖”,实际上也是给产品加上“质量标记”。
  大多数英联邦目家的企业所经销的纺织品,往往有一种“料头标记”(Line—Heading),其内涵复杂,有时标着产品成分(如标明是纯毛的,是人造丝的,还是混纺的等等),有时标着产地,有时兼而有之,其作用类似产地名称,也不是专有的。如果在料头上作虚假标示,受害著只能是买主,所以无法规定谁是有权起诉人,但这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虚假料头标记要受法律制裁,同时又规定料头标记不能代替商标,不能当作商标使用。

  1983年挪威开始对金、银、铂工艺制品实行印记注册制度,注册手续虽在专利商标局办理,但注册印记不能作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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