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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不明合同约定不清致专利纠纷多发法官称知识产权领域技术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投资人看到“专利”就想投钱,但并不了解该“专利”是否有转化为现实产品的能力,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标准要求,最终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武汉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合同类纠纷所占比重有所上升,2009年至今共受理此类案件61件。

  “虽然数量不多、比重也不是特别大,但其反映了一种新的趋势:技术标准不明、技术合同签订时约定不清极易引发纠纷。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亟待引起重视。”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说。

  技术难转化引发纠纷

  2012年4月,收到武汉一科技公司寄来的书面解除合同函件后,老张傻眼了。

  44岁的老张,是湖南省中方县聂家村乡人。老张研发了一种名为“奇力壮”的猪饲料,并于2011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营养功能性饲料诱食剂”的发明专利。同年9月21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2012年2月12日,老张与武汉一家科技公司就专有技术秘密配方的许可使用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放弃了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机会。”老张说,但武汉这家公司没有依约履责。因此,老张要求武汉这家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武汉这家公司辩称,是老张违约在先——老张提供的饲料配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且含有违禁成分,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权。

  老张不服气,将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老张通过QQ文件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奇力壮”(即促生长剂)和“诱食肽”两个产品的技术配方,两个配方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生化黄腐酸”和“γ氨基丁酸”成分。

  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证明,任何含有“生化黄腐酸”和“γ氨基丁酸”的饲料都无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老张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告诉记者,在技术合同纠纷中,专利技术难以转化生产力所引发的纠纷较多。

  标准约定不清惹官司

  除了技术本身难以转化成生产力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不明也是引发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

  2011年3月2日,湖北一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项目开发合同书,项目总金额为5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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