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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以及有关侵权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29 15: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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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律咨询:关于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以及有关侵权法律问题的咨询

  A医院的麻醉科主任医师甲某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系在一起。2003年1月甲某完成多功能喉镜的构思,并于同年3月用草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3月取得专利权。2005年初,被医院得知后,认为此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应为A医院,并与甲交涉。甲于2005年3月函告知识产权局将该专利转归A医院所有,并填写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等相关文件。同年10月,甲又函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前述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转让行为无效。2005年6月,A医院与B工厂签订专利转让合同。随后,B工厂开始生产多功能喉镜。 1.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请说出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 2.甲某的两次函告行为的效力如何? 3.AB这件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涉及侵权?为什么? 4.如果你是B工厂的贸易主管在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如果B工厂是美国公司,AB之间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涉及侵权?为什么? 6.如果甲某希望在欧洲某国申请多功能喉镜专利应如何申请?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构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规定,我认为该专利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 2、关于你所陈述的第一次函告的行为,其实就是院方与甲方交涉后,甲方同意将专利转让给院方的专利转让行为,且该办理了专利的转让登记,该专利转让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第二次你所陈述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函告专利转让无效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也无权作出认定。对此你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我认为,这样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该专利最后还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最终还是归院方所有。 3、AB之间的专利转让有效,不构成侵权。因为A有权对自己的专利作出处分。 4、如是B工厂的贸易主管,应注意该专利的权利人是否为A,该专利是否办理质押,是否存在纠纷等等。 5、同以上第三点。 6、申请不了。因为该专利不属于甲,而是属于院方。反之,则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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