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侵权赔偿 > 正文

孩子走失发布寻人启事是否侵害学校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5-05-11 16:2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带着女童在某幼儿园门口玩耍,一下子没注意女童走失。寻找未果,便通知女童父母。父母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便赶到电视台发布了“四岁女童从某幼儿园走失”的寻人启事,同时打印了相同内容的寻人启事四处张贴。后女童找到了,某幼儿园因寻人启事造成的误解,许多人都误认为是学校的失职造成女童走失。

根据《名誉权解答》的第7条和《执行民法意见》第140条规定,女童父母所做的寻人启事确实对幼儿园造成了名誉损害的事实。且该寻人启事的内容,对幼儿园的名誉损害是可以预见的,也可以避免的, 但女童父母存在一定的过失。女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对幼儿园进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