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连锁酒店”商标侵权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七天酒店)
被告: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星月公司)
【案情】七天酒店是“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系2007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6日被初审公告,2013年2月21日获得核准并予以公告,核准服务项目包括住所、饭店等,有效期自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2012年8月24日,七天酒店发现星月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门头、店内物品上使用了“7天连锁酒店”标识,上述行为持续到2013年2月21日之后。七天酒店认为星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星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七天酒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星月公司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对七天酒店要求星月公司对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2月21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2013年2月21日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星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故判决星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一起新类型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权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满至商标核准注册日之间的商标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商标权人在其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以前,无权禁止其他主体使用相同的商标,只能向恶意使用人主张赔偿损失。本案的裁判,准确划定了商标权在不同时期的权利边界,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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