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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肖小民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6商业秘密网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天丞禾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良种农场、肖小民负担1500元。该款天丞禾公司已预交,良种农场、肖小民负担的15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天丞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红军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张 鹏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乌 博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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