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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應准確把握商業秘密保護的合理界限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頻發,引發高度關注。作為國內兩家最大的維生素B5生產企業,鑫富藥業與新發藥業圍繞商業秘密侵權問題展開了激烈對抗。7月20日,來自國內知識產權領域和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齊聚北京,共同研討。專家表示——應准確把握商業秘密保護的合理界限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被視為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成為企業之間競爭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以商業秘密侵權為借口,濫用公權力,通過刑事手段追究競爭對手領導人的刑事責任,然后通過民事途徑索賠,從而達到完全擊敗競爭對手的目的,成為此類案件的基本“套路”。這種商業秘密糾紛泛刑事化的趨勢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

在北京賽翁中心訴西安楊森公司商業秘密侵權案中,非刑事案件被告人成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在民事案中判決被告不構成侵權,當時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最近,又有一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作為國內最大的兩家維生素B5生產企業,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富藥業)與山東東營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發藥業)圍繞商業秘密侵權問題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激烈對抗。該案從專利糾紛到商業秘密糾紛,從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從管轄異議到指定管轄,案情復雜,爭議不斷。今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新發藥業立即停止對鑫富藥業的商業秘密侵權,並按全部研發成本賠償鑫富藥業經濟損失3100余萬元。

一審民事案件宣判后立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網民在論壇上實名舉報“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並配以判決書照片,立即引起網民強烈反響。上海一中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對此回應稱,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

據悉,新發藥業始建於1998年,公司主要業務是生產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5、維生素B9等十幾個產品,其中維生素B5(泛酸鈣)和維生素B9(葉酸)目前市場佔有率均居世界第一。鑫富藥業系1994年在杭州臨安市創立,2004年在深圳証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生產維生素B5(泛酸鈣)產品為主。

新發藥業與鑫富藥業是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兩家公司之間“恩怨”由來已久。2005年,鑫富藥業在國內泛酸鈣領域的產量最大,后來新發藥業發展迅速,產能和市場佔有率超過了鑫富藥業。從此之后,兩家公司就陷入了訴訟戰之中。2007年12月3日,鑫富藥業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山東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等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但該案因管轄異議,一直沒有進行實質審理。2008年,浙江臨安市人民檢察院對姜紅海(新發藥業原員工)、馬吉鋒(鑫富藥業原員工)等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破壞生產經營罪兩項罪名提起公訴。雖然該刑事案件並不涉及新發藥業,但刑事判決書上明確指出,這些員工均受新發藥業指使。而此案的刑事判決亦成為鑫富藥業起訴新發藥業商業秘密民事侵權案的最有力証據。2010年,鑫富藥業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將新發藥業起訴至法院。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一中院審理。在該案中,鑫富藥業訴稱,公司獨立研發的“微生物?拆分制備D-泛解酸內酯及用於生產D-泛酸鈣與D-泛醇”技術獲得2003年度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並對該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新發藥業指使、利誘姜紅海、馬吉鋒等人非法獲取上述商業秘密,並在生產經營中使用上述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造成了鑫富藥業經濟損失嚴重,訴請法院判令新發藥業賠償全部研發成本3155萬余元及其他費用共計3535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技術方案經鑒定構成商業秘密,姜紅海、馬吉鋒和新發藥業共同構成對鑫富藥業所享有的商業秘密權利的侵犯。上海一中院於2012年5月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發藥業立即停止侵害鑫富藥業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全額賠償鑫富藥業經濟損失3155萬余元。新發藥業不服上海一中院的一審判決,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該案一審判決后,立即引發了巨大爭議。7月20日,來自國內知識產權領域和相關技術領域的著名專家齊聚北京,共同研討一系列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所引發的社會和法律問題。專家認為,要嚴格把握商業秘密的基本構成要件﹔對商業秘密的鑒定要依法、規范、公平、公正地進行﹔企業之間的競爭不能採取不正當手段來到達目的,防止商業秘密糾紛中濫用公權力,商業秘密糾紛中泛刑事化的趨勢應當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反思,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該案在商業秘密糾紛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義。(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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