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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侵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告破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4日披露一起涉嫌侵犯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案,该案与以往商业秘密案件嫌疑人同时侵犯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的情况不同,是江苏省内首例单纯侵犯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案。目前,嫌疑人费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商业秘密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据了解,嫌疑人费某案发前曾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在职期间,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明确职工必须保守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且职工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原商品、原客户的外销业务,不得将所掌握的公司信息透露给他人。根据保密协议,该进出口公司每月支付给费某150元保密费。  2010年5月,费某辞职并成立了自己的进出口公司,尔后费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继续与原公司的客户开展进出口贸易,其原公司自费某辞职后,再没有和这些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因此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办案民警介绍,破获该起案件时,无锡当地很多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人纷纷前来询问,因为这样的事情在进出口贸易行业内十分普遍,之前很多企业因员工的去职“自立门户”损失惨重,但苦于对法律和政策的不了解,很多企业只能“吃闷亏”。  “每个外贸公司在发展客户时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包括和客户协商各项事宜,接待客户产生的费用等等,都要投入成本最终才能和客户达成信任和合作,而带走客户的信息并不是简单的联系方式等,而是已经和客户之间形成的合作机制。”办案民警称,本案中费某辩称客户的联系方式都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但外贸行业中客户“跟人走”的情况普遍,所以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24日,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还通报了某机械设备公司装配技师李某和设计工程师马某侵犯原单位技术图纸、客户名单的案件。据此,民警提醒,企业对商业秘密需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如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等。同时,加强对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并采取签订保守保密合同等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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