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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的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由于员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外泄的问题时常困扰着企业。

“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大多是在非常隐秘的环境中进行的,权利人很难对此进行有效举证,所以此类民事案件中,权利人败诉较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王小兵说。

日前,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就因为员工姜彤离职后另立门户,客户信息外泄,从而引发了一场维权战。

离职员工带走客户信息

该电气公司系专业从事电力安全预警及监控系统和卫星同步时钟产品的研发、生产、集成、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的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的一天,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发现,公司多年来经营的稳定客户群起了变化,业务量较之前大幅减少。通过调查发现,分走自己长期合作客户业务的是淄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彤曾是公司员工。

该市场部负责人立刻产生了怀疑:客户群流失会不会跟姜彤离职有关?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及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商业秘密事关公司存亡,对此,该电气公司十分重视,经过彻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2004年5月份姜彤进入该电气公司,负责市场销售工作。2007年11月30日,公司与姜彤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姜彤在公司先后担任市场部区域经理、产品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GPS卫星同步时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熟知其全部技术和客户信息。

2008年7月,姜彤从公司辞职。经查,上述电气公司发现,在姜彤此之前的4月8日,他便背着公司,设立了淄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服务。利用在上述电气公司期间积累的人脉关系和客户信息,姜彤公司的产品很快就打开了市场。

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该电气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与公司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姜彤就是其中之一。

2007年,在与姜彤签订劳动合同时,该电气公司还与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客户资料、行销计划、定价政策、协议、意向书,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等;涉密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扩散、泄露、传播、公开、发表、转让、复制、传递或私自摘抄、保存和销毁协议规定的保密事项;在任职期间,不以任何形式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公司设备、信息为第三方提供有偿服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在其他经济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自离职之日起,1年或3年内必须保守其在公司知悉的商业秘密。

2008年,上述电气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姜彤诉诸淄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姜彤一审败诉,他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客户信息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电气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

“这些客户信息在网上可以查到,怎么能构成商业秘密呢?而且,在这些客户信息在电气公司的宣传彩页上都有。”姜彤提出异议。

法院调查发现,宣传彩页上虽有上述电气公司的部分客户名单,但只是客户的名称,并没有其他更为具体的信息,另外,网上关于上述客户的信息也并不深度。因此,对于姜彤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据了解,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而且还包括客户需求产品品种及规格要求、客户可接受的产品价格、客户的具体地址、客户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等深度信息,这些信息对上述电气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如果让竞争对手知悉,将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为,上述电气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况且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的附件保密协议中明确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足以证明电气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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