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岂可自说自话?
有关单位宣称有合法手续,将杨先生的房子拆迁了。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杨先生向西城区住建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却被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为此,杨先生将西城区住建委告上西城法院。法院判决杨先生胜诉,撤销西城区住建委作出的两份“告知书”。 (5月28日《新京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不时被个别行政机关作为拒不公开的托词,使得老百姓在申请获取信息时不断遭遇“玻璃门”。
如果行政机关认定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拟不予公开的,必须对照法律法规,作出确切的、令人信服的认定。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一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为此,对于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在行政程序中本来就具有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不能自说自话。一旦作出认定,必须有充分理由,且能够经受司法审查。
在国务院刚刚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强调,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要严格依法履行公告、告知等程序,全面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等各环节信息。西城区住建委的这一败诉案件,对于所有行政机关都是很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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