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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今年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近日在沈开庭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1月6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辽宁、湖南、安徽三省,被告人多达10名,涉案金额160多万元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我省法院系统今年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庭审直击   法庭上,来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检察官与10名被告人各自委托的辩护律师,就案件定性和具体量刑问题展开了激烈论辩,庭审过程长达10个小时。   公诉检察官坚持认为,10名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9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为自己的委托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只有1名被告当庭认罪。   这起跨越三省,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相关负责人在庭审当天告诉记者,这得从他们集团内部技术人员的“集体跳槽”说起。   技术人员“集体跳槽”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以下简称北方交通)是一家生产制造煤炭矿冶机械、工程建设机械、道路养护机械和工程车辆的集团化企业。这家企业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及此案的商业秘密,正与该集团的拳头产品——煤炭矿冶机械有关。   为了开发研制煤炭矿冶机械,集团在2006年成立了煤炭矿冶机械事业部,不惜重金招聘人才,先后成立了包括掘进机研究所在内的14个研究所。在强大的科研力量支撑下,北方交通自主研发的煤炭掘进机如今已经生产销售了3年。由于研发得早,北方交通成功在煤炭领域开拓出市场,而且产品技术成熟,已经完成了系列化。   北方交通对这个拳头产品和相关技术非常重视,不仅积极申请专利,提高技术人员待遇,也与他们签订了严格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然而,就在2010年下半年,北方交通煤炭矿冶机械事业部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很大变动。在1个月之内竟然有十多名技术人员先后提出辞职申请。其中包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和多名骨干工程师。巧合的是,这些辞职员工属于同一个煤炭掘进机研发团队。   北方交通觉得,这件事有蹊跷,于是展开调查。很快,调查结果就出来了,这些辞职的技术人员竟然全部被同一家公司“收”走。此时,一家总部位于湖南的上市公司随着调查浮出了水面。   北方交通当时的调查结果包括:   这些“集体跳槽”的技术人员还没等到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就纷纷来到湖南和昌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和昌机械)位于沈阳市浑南地区的“研发基地”,开始了他们的新工作。   和昌机械不仅许诺给这些“挖”来的技术人员高薪,在他们还没有与北方交通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就给了每人从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诚意金”。原北方交通掘进机研究所所长李某(本案被告人之一)个人就收到10万元人民币和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   而和昌机械只是山河智能装备集团(以下简称山河智能)的一家配套企业,其主营业务并不涉及煤炭矿业机械行业。   不仅如此,北方交通还发现,其山河智能时任副总经理、兼山河智能全资子公司安徽山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矿装)的总经理龚某,在近半年内数十次往返沈阳。   南方同行跨省“挖墙脚”   察觉到整个研发团队竟然集体跳槽到同业企业后,北方交通感到自家技术有被窃取的危险。于是,北方交通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公司先期调查时掌握的全部线索。   当北方交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警方一起赶到沈阳浑南的“研发基地”时。这个“基地”的秘密立刻暴露在他们面前。基地里,这些北方交通前技术人员,正在通过网络,把煤炭掘进机的图纸传往安徽省的山河矿装。这些图纸,则是这些技术人员采取特殊手段从北方交通研究所电脑里直接拷贝出来的。   “跑到我们家门口成立研发基地,直接挖走我们的技术人员,还直接盗用我们花费巨资研发出来的产品图纸。这也太欺负人了!”北方交通法务部门负责人王甦讲到这里,气愤地评价此事。   王甦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一台煤炭掘进机的售价在两百万元上下。之所以售价这么高,除了原材料和生产的成本,研发成本也占据了很重要的部分。北方交通研发煤炭掘进机花费了4年时间,人力物力投入之大可想而知。   而山河矿装之前从来没有生产过这类产品。他们通过挖人、偷图纸的手段,几乎没有花费多少研发成本,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推出煤炭掘进机产品,用价格优势抢占这片市场。   在法庭上,公诉检察官出示证据时提出,对于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检方掌握一份鉴定报告。在“研发基地”被查获的图纸与北方交通研发产品的图纸具有同一性。鉴定结论也对北方交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了认定,认定损失金额为160多万元。   对此,王甦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在网上查到的山河矿装煤炭掘进机广告网页截图复印件。“你看,山河广告网页上的这个产品示意图,跟我们的产品照片从角度和外形上,都完全一致。他们盗用了我们产品的照片后,用电脑修改了几个部分,就放到网站上去了。”   王甦告诉记者,就在案件查办期间,山河矿装已经销售出去好几台煤炭掘进机。这些掘进机,几乎就是北方交通产品的“翻版”。“山河矿装用这种手段对付同行,做得太过分了。怎么能直接让人把电子版图纸带走,稍微改动一下,换个标识,就发到自家工厂,直接照图生产呢?”   王甦表示,本来同行业企业间技术人员流动很正常。不过山河矿装雇佣北方交通的原技术人员,应当是组织他们重新进行产品研发,而不应当怂恿和教唆他们去偷原厂图纸。   庭审现场:“无罪辩护”理由多   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10名被告人是山河智能原副总兼山河矿装总经理龚某、和昌机械负责人李某某,以及从北方交通跳槽到和昌的8名技术人员。   由于被告人数量多,所以庭审的进程也极为缓慢。在经过了发表公诉词、发表辩护词、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庭审阶段后,公诉检察官发表了公诉人意见。   公诉检察官坚持认为,已经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10名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确凿。北方交通与8名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就对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商业秘密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他们在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在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告人龚某和李某某明知或应知8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二人组织领导其窃取图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此次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高达1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在2年到3年有期徒刑内对其进行量刑。   在接下来的辩护人最后陈述阶段,10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律师几乎都对委托人进行了无罪辩护。龚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本案证明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并对商业秘密鉴定结论的效力提出了疑问。辩护律师还提出,即便存在商业秘密,龚某也没有参与指挥此事,不是本案共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则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而鉴定结论中确定的“160多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不足以采信。辩护律师称,即便存在盗取图纸的事实,也只是民事纠纷,不用上升到刑事案件。   被告人席上的8名技术人员中,有7个人的辩护律师为各自委托人作了无罪辩护。理由分别是:   被告人只是依据公司要求上交了图纸,并没有从中获利;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在完成领导指派的任务,属于职务行为,此案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与个人无关;   被告人没有法定义务知道图纸的来源,他只是完成自己的那部分工作,没有参与此事;   被告人没有参与过偷图纸,其工作内容也只是在图纸上完成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工作;   被告人只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设计出自己负责的部分,不知道北方交通的图纸和技术参数;   被告人虽然与北方交通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跳槽后所做的工作并不是协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唯一一个为自己委托人作出有罪辩护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两个要求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只是从犯;被告人主动向警方自首。   一方是公诉检察官的“有罪”公诉意见,一方是众多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庭审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特意提出,本案跨越辽宁、湖南、安徽三省,但是法院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程序,尊重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他代表自己和被告人向法庭表示感谢。   【尾声】事情远没有结束   经过漫长的10个小时,庭审终于结束。本案并没有当庭宣判。所以这10名被告人的命运究竟会怎样,暂时还没有答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无论这起案件结果会怎样,最起码有一个道理颠扑不破,那就是窃取技术机密这样的投机行为,虽然一时获利,却会让企业丢失诚信、损害品牌形象,造成更深远的损失。而贪图高薪带着图纸跳槽的技术人员,也将在行业内失去信誉,再没有研发这类产品的机会……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辽宁法制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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