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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4、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判例庭

  被告人朱家辉、朱七口地、刘年华、刘惠广、伦锦荣、邓敦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被告人朱家辉,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朱七口地,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刘年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厂长。

  被告人刘惠广,又名刘慧广,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电工。

被告人伦锦荣,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南海澳宝实业有限公司调色员。

  被告人邓敦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员。

  1997年9月南海澳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宝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成立,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实心板材\"澳宝石\"系列产品的业务。该公司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经历一年多时间,先后投入人民币230多万元进行共同研发,最终确定了现有的\"澳宝石\"生产技术(包括一套独有生产配方、独特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2002年9月,\"澳宝石\"系列产品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鉴定为科学技术成果,其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为了保护该技术成果,澳宝公司制定、宣布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并和员工签订带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或保密保证书。

  2001年5月,被告人朱家辉、朱七口地见澳宝公司生意兴旺,有利可图,便产生开办人造大理石厂的念头。为了得到生产人造大理石的技术,被告人朱七口地结识了时任澳宝公司厂长、电工的被告人刘年华、刘惠广,想聘请二刘筹建一间人造大理石厂。经过几次密谋,最终确定由被告人朱七口地支付15万元\"筹建费\"和给付月薪2000余元给被告人刘年华、刘惠广,由二刘负责为朱筹建一间人造大理石厂,生产出与澳宝公司一模一样的人造石。

  同年9月,被告人朱家辉、朱七口地和曾国辉(另案处理)出资在鹤山市沙坪镇成立鹤山市科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雅公司),并由被告人朱家辉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生产人造大理石。被告人刘惠广、刘年华借合同期满向澳宝公司提出辞职,并到沙坪参与筹建科雅公司,由被告人刘惠广依照澳宝公司的车间模式、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科雅公司的生产设备。刘年华任科雅公司厂长,负责组织、管理生产,又与被告人朱七口地一起邀约澳宝公司的生产工人周某国、杨胜忠、吴新发等人出来商谈,朱以高薪诱使三人离开澳宝公司到科雅公司工作。

  为了得到生产人造大理石的核心技术,被告人刘年华在离开澳宝公司的前几天向澳宝公司调色员被告人伦锦荣提出购买澳宝石的色浆配方。被告人伦锦荣在明知刘年华购买色浆配方是用作生产人造大理石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抄录了澳宝石的色浆配方,并以人民币6000元卖给了被告人刘年华。被告人刘年华将此色浆配方和在澳宝公司工作时抄录的颗粒、胶水配比数据和工作记录等资料带到科雅公司用于生产。此外,被告人朱七 口地以年薪8万元并先预付5万元的条件聘请了原澳宝公司技术员被告人邓敦强到科雅公司工作。被告人刘年华将从被告人伦锦荣处买来的色浆配方交给被告人邓敦强,让邓按照配方进行调试,以此生产出同澳宝公司一样的人造大理石。2002年3月,被告人朱七口地经刘年华介绍认识伦锦荣后,向伦提出购买澳宝公司新产品的生产配方。被告人伦锦荣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澳宝公司新产品的包括色浆、填充料数据的一整套生产配方以人民币3万元卖给了被告人朱七口地。被告人朱七口地将此配方带回科雅公司交由被告人刘年华用于生产(后因试产效果不理想而无进行规模生产)。被告人伦锦荣还亲自到科雅公司帮忙调配色浆两次及向被告人朱七口地提供了几块澳宝公司新产品的样板。(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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