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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界定(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了保密义务,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手段。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相同;王晓辉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而九翔公司明知王晓辉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GECT维修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加之九翔公司、王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单位提供GECT设备的商业维修。因此王晓辉、九翔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受到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三、判定作品及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本案中,通用公司就其主张的内部信息已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请求,除此之外的文件及影像资料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依据法律作出具体判定。首先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系通用公司在长期的GE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独立创作完成,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力;其次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反映了通用公司设备的原理、结构,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意图,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最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以确定的载体形式表现,具有可复制性。因此,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通用公司在作品上均予署名,系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应考虑行为须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作品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内容相同;并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复制的方式将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向参加培训的学员传播,已构成对通用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四、本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系指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将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产生,并据此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由权利人择一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本案侵权人实施了非法维修及非法培训两个侵权行为,共同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由此给通用公司造成如下损失:1.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维修,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通用公司在维修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维修费用收入减少损失;2.使用其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通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举办培训班,获得非法收益,给通用公司造成损害。上述第二种情形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本案通用公司对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培训中的侵权行为选择著作权被侵权而产生之赔偿请求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虽发生在同一案件中,但因侵权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了损害赔偿额,两者并未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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