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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携带核心技术跳槽 导致老“东家”损失近千万(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复核本案全部证据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左建国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左建国拒不认罪,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了他所实施的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终,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建国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其行为造成川东公司960余万元的损失,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办案人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本案检察官陈明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花费了常人所不及的精力去搞研发创新,但结果一出来,就被别人以很小的代价获取。如果任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还有哪家公司愿意去发展创新,久而久之我们的社会将失去创新意识。

  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要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此类可能因为离职造成公司核心技术流失的人员进行约束,防止可能出现的被侵害事实。而对于跳槽职员,不能因为高薪或其他诱惑而背离当初的约定,甚至冒着犯罪的风险透露商业秘密,为新东家提供核心技术服务,最后付出的是“刑加于身”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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