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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员工窃密后跳槽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莫成软肋(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法官说法

  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案审判长、南通通州区法院副院长张月淑介绍,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张月淑解释,以下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二,揭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结合本案,两被告人在跳槽时,分别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为新公司所用,给原公司造成了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是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深度观察

  六招防范技术克隆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不过刘方赞、李全文并不是“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在利益的诱惑下,二人置良知和道义不顾,忘记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忘记了公司对他们的信任和培养,最终一步步地走向犯罪深渊。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那么,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触。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

  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

  三是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四是签署竞业避止协议。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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