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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条款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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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业禁止: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只有那些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确实掌握了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才是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主体。

  2、应明确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3、企业应当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目前,我国尚无关于补偿数额的统一和权威的标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一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不应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三)脱密期:

  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即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保密对象与保密主体,竞业禁制与脱密期不能同时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则其一予以约定。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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