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人因与原就职公司抢生意 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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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高科技公司的中层领导先后辞职,然后共同创办一家加工厂,利用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资源和技术,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公司完全相同,并且价格低廉,客户都是原公司的老客户,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造成利润损失达50余万元。
昨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缓刑,并分别被判处2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事件回放
中层领导辞职后与原公司竞争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甘某、祝某、李某、曾某分别与成都高新区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分别担任该公司销售部常务副部长、生产管理部副部长等中层领导职位,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核心商业秘密。不过,蹊跷的是,这四人在2009年底前先后离开了该公司。
据高新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这四人经过事先共谋,利用曾经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共同违反与该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使用各自掌握的客户名单、图纸、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在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33号,制造与该公司相同的冷媒充注机,并且以低于该公司的价格出售。
截至案发前,这四人联手生产的产品已经与广东的四家公司,签订了出售4台冷媒充注机的合同,并收取了大部分货款。经司法鉴定,这四人的行为已经给原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达521647元。
昨日,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口头宣判,该四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该四人系自首,所以判处缓刑,并分别判处2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法官介绍,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法官介绍,以下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二,揭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律师建议
可适当给保密员工发放保密费
黄律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很特殊的一种,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一个企业,什么样的核心技术和商业计划属于商业秘密,首先存在一个界定的问题。企业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不同级别商业秘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一套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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