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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服饰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邱某不服原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另查,邱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浙江省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用以证明B公司与欧丝婷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已将5.6万元订金退回欧丝婷公司。A公司认为该证据是一份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效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不再审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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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山东济南 电话:13853142751 张蕾律师,科创律所笃行特色律师团带头人,律师团成员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产地产业务方向上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团向公司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特别在合同起草与审查、纠纷,公司治理结构与重组改制等法务方面具备精英品质。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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