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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老板盗窃他人商业秘密 获刑罚百万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四万元,上缴国库。”近日,浙江省鄞州区法院法官在法庭上宣判后,李某这位曾经风光无限年仅27岁的年轻女老板顿时失声痛哭。

  聪明好学 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

  大学毕业后,李某在宁波市海安公司外贸部担任业务员,聪明好学的她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一次她通过网上搜索接洽了美国克莱博斯机械设备公司,并达成为该公司定向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的意向。

  海安公司为生产上述系列产品,立即组织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刘某等人研发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MDI(黄色管件料)、TDI(黑色管件料)等生产配方和工艺流程。样品检验合格后,2006年5、6月,海安公司规模化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定向销售给克莱博斯公司,双方为此签署了《商业机密和不扩散协定》,海安公司与刘某、王某等人也签订保密协议。

  盗窃商业秘密偷偷盈利

  虽然李某因为自己出色的业绩受到公司的信任,但是面对公司获取的巨大利润,她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酬劳,于是她想自己做老板。

  2006年12月,李某开始谋划自行开设公司生产同样的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销售给美国克莱博斯公司,与克莱博斯公司接洽合意后,她联系上海安公司技术主管刘某希望提供技术支持,他欣然应允,李某随即租赁厂房,在刘某的帮助下购得生产所需设备、原料等,为开设公司进行筹备。李某为此支付刘某劳务费等1.2万元。

  2007年1月31日,克莱博斯公司与海安公司终止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业务关系,双方签署了《有关取消商业机密和不扩散协定的协议》。2007年2月26日,李某向海安公司辞职。之后由被告人刘某的徒弟王某按MDI、TDI配方和工艺流程为被告人李某配料生产。

  当年3月,李某终于梦想成真,她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宁波鄞州创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始成规模地为克莱博斯公司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

  年轻女老板身陷囹圄

  2007年5月,王某因偷窃海安公司催化剂销售给李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导致王某无法再为李某配料生产。李某为完成生产任务,以每件配方2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MDI、TDI聚氨酯ZX系列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刘某从中获利4万元。之后创精公司使用该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至2008年6月,由于李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海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99万余元。

  近日,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明知是权利人海安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共同给海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99万余元,属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该院审理期间,其自愿认罪,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法院依照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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