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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企业状告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案撤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新华网福州11月2日电(记者郑良)日前,福州首例企业状告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案以企业撤诉告终。福州中级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企业无法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举证,不具备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是撤诉的主要原因。 2005年3月,陈某应聘进入福州一家贸易公司从事外贸工作。双方约定,如果陈某有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或在离职后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要一次性支付公司不少于5万元的赔偿金。 贸易公司称,2005年12月,陈某不告而别,不仅带走了所掌握的客户资料,还通过电脑解密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了公司其他商业秘密。今年初,陈某利用获取的商业秘密,以低于贸易公司报价的方式直接与贸易公司的客户进行了交易,给贸易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06年3月,贸易公司向福州市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封、扣押了陈某所有书面和电脑内的经营资料。同时,贸易公司向福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违法经营活动,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是工商局查封、扣押的经营资料是否属于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二是陈某是如何窃取商业秘密的。 主审该案的福州中院民三庭庭长阮秀全告诉记者,本案中,贸易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其经营决策和客户名单,但在法庭上,贸易公司无法提供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导致法院不能将工商部门查封的经营资料与贸易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进行对比鉴别,确认两项信息的一致性或相同性。此外,贸易公司认为陈某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公司商业秘密,但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阮秀全说,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企业起诉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少有企业胜诉。不少企业虽然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却显得粗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特征。企业要对相关信息予以甄别,分别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 阮秀全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防止员工窃取、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采取的激励措施值得借鉴,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每月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保密费,约定员工离职后不从事与企业竞争业务可获得一定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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