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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徐小军 陈余玉 严杰 庄继中

新闻回溯 今年3月到5月开展的一项名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问卷调查表明,我国多数民营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又以注册商标和专利为主,商业秘密次之,著作权最少。

调查同时也显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仍然不容乐观,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管理、保护尚需大力加强,同时许多民营企业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受害者。

而就在上个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该份调研报告表明,浙江民企因为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案件正处在高发期。

这份调研报告同时指出,我省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民营企业不善于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技术仿造不是发展捷径 ■案例

不久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电动自行车部件专利权案件。 这起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专利号为:ZJ200420027949.2的一种带锁装置的电动车抱刹总成的使用新型专利,该项专利是一种既有刹车制动功能,又具有防盗锁具功能的技术。2005年8月1日,技术专利权人将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权授予了温州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由于该技术大大提升了电动车的安全操控性能和整车的性价比,颇受消费者欢迎,同时也成了一些不法者假冒侵权的对象。

温州巨鹏磁能锁业公司将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后,便发现有台州两家电动车配件企业——黄岩新亿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黄岩亿通电动车配件厂在生产销售仿造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且对外宣传为专利产品。而作为整车生产企业,杭州奔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因在其产品上采用了这两家台州企业的侵权产品,也成了被告。

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起案件可能成为省内首例电动车专利侵权案。 ■观点 在我国,专利侵权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或销售他人专利及专利产品的行为。 那么,维权要做哪些准备呢? 首先要收集、固定证据,核查侵权事实——主要包括物证和书证两块,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书证是指侵权企业对其侵权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所配套的一些图文材料。 其次,要正确评估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样有助于以后的索赔。 正在遭受侵权的企业,要抓紧维权,这样可以减少因为产品市场占有量减少所导致的损失。 在维权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现实问题的把握,理论水平的欠缺或实务操作的失误,都将可能导致整个维权行动的不利,建议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处理较为妥当。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且规模不大,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趋同。作为权利人一方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是民营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的典型。而作为被控侵权方,也可以说是少数民营企业的代表,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希望通过模仿来获取产品开发的捷径,最终必将自食恶果,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密也是企业无形资产 ■案例 邱某于2001年12月份进入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中试车间,从事新产品的中试、放大工作。期间,他偷偷将文拉法辛、帕罗西汀等产品的工艺流程复写出来。而这两个产品的工艺流程资料系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其中关键的独特工艺技术目前国内只有该公司掌握,且该工艺流程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该公司对该两种产品的工艺技术已采取保密措施,并制订有严格的保密规则。在该公司工作时,当事人邱某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及承诺书,保证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后,邱某离开了该公司。 2005年3、4月间,当事人邱某伙同他人,以18万元的价格将帕罗西汀、格列奇特的资料卖给了刘某;同年10月,邱某又将文拉法辛、帕罗西汀等5个产品工艺流程资料卖给了上海新风化工厂,将帕罗西汀的工艺流程资料以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另一个人。 经台州市椒江工商部门查实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处理决定。 潘某曾是仙居艺都公司的业务员,从事公司生产管理和客户联系等工作,熟悉和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料。2003年3月18日,第三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予以公布,并明确了客户资料属于公司的保密范围。2003年10月,潘某伙同陈某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资料承接订单,并委托他人组织生产,从中获利。工商部门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对潘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潘某对此不服,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点 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士表示,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难度比较大,难就难在调查取证、认定难。甚至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声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可是连自己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都说不清。 什么样的信息才算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市场经济下,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员工在职期间,已在外面自己开了公司,利用单位的信息资源、技术渠道为自己牟利。 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必将养虎为患,不但会给公司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极大地破坏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员工纷纷看样模仿,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大量流失,有些企业为此而濒临倒闭。 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现在出现得较多,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缺乏必要的认知以及保护意识薄弱、员工在职场上的诚信意识缺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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