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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商业秘密易外泄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友情提醒:用工单位应与职员签订保密协议 □本报记者 黄玉教 通讯员 赵燕妮 黄奇智

公司商业秘密被外泄

对于碳素行业来说,排放的浓烟污染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平果县强强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强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上百次试验,终于找到新的解决途径:即采取科学的“炉内焚烧法”,只花费少量的资金,便将污染问题予以解决。 吴某、周某、韦某曾在强强公司工作,分别任公司副总经理、车间主任等职务。在公司工作期间,他们3人参与研制工作,掌握了公司专利“炉内烟气焚烧法”技术。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30日,他们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公司。2005年7月至8月间,吴某、周某、韦某假称仍是强强公司员工,擅自来到河北兴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巩义市站街碳素厂等公司和碳素厂家推销“炉内烟气焚烧法”,将技术信息披露给河北兴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员,并在河南省巩义市站街碳素厂使用该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试点。吴某还收取了站街碳素厂技改费2万元,分给周某、韦某各2000元。 获得此信息后,强强公司向平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吴某、周某、韦某辞职后仍假冒公司职员,将公司研制的专利技术销售到河南、河北、山东等地一些碳素厂,并与一公司签订了销售“炉内焚烧法”专利技术合同,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据有关部门估算,吴某、周某、韦某披露、使用强强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 不久,侦查人员将3人抓获。 本案的主办阮检察官认为,吴某、周某、韦某违反公司制度,擅自将公司的专利技术向社会披露,并亲自到有关厂家进行传授和指导,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遂对3人作出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 离职商业秘密不能带走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但在人才频繁流动的今天,如何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会不会一不小心,就成为了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构筑单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堤墙。在对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的种类性质内容作出详尽规定的同时,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对于权利人以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此外,通过竞业禁止,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果职工不销售原单位的专利技术,而是直接使用在后来任职的公司,这样会不会也成为被告?在记者采访时检察官特别提醒:“如果职工离开原公司却擅自使用公司处于保密的专利技术,此时,尽管职工没有把技术进行销售,但是原公司也可以向泄密人追究民事责任。”

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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