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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动技术骨干集体出走涉罪(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根据刑法有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天津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批准逮捕宋寿顺。在中材集团和天津水泥院的努力下,36名出走的技术骨干目前已经回到中材集团工作。然而这一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仍未完全消除,案件所暴露出的荣辱观缺失,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漏洞,引起专家学者们的深刻反思。   专门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西安交通大学田文英教授认为,随着知识产权重要地位的日益显现,企业竞争涌现出一股“暗流”,即在竞争对手里安插或寻找利益代言人等。这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质是对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严峻考验。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和教育,是当务之急。   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姜福洋教授说,除了从荣辱观、道德观上谴责宋寿顺之外,还应该尽快填补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忽略技术知识保护能力的建设,缺乏将个人知识转化为企业知识、个人技能转化为企业公有技术的机制,导致出现“人走技术流失”的局面,是宋寿顺案件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在我国企业大力提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今天,技术知识保护能力的建设也应放在突出位置上。”姜福洋教授说,国有企业应强化知识管理,按照收集、分享、使用、创新等知识生产的特性,建立知识分享体系,把个人知识转化为企业知识,把个人的技术发展成为企业的共享成果。工作流程应建立AB角制度,促进岗位的互换性,以保障关键技术不因“人走”而“茶凉”。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一位教授剖析说,此事也说明,国企重组之时,除了要关注物质财富之外,还要注重做好对人的工作,特别是要处理好掌握核心技术之人的有关事宜,因为技术财富也是国有资产,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国有资产。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此案还暴露出一些法律空白,对于存在于人头脑中的企业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保护;对于技术人才所掌握的企业核心机密,没有相应的“解密期”规定。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就出现有关人员一旦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责任追究难的局面。 原载于2006年3月29日《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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