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未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企业管理 客户名单流失自食其果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报讯 10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重庆江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对被上诉人李氏兄弟两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江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代售机票。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客户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出行目的地、乘机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记录在旅客订票单上,并将所有订票的消费者的信息整理成册,形成自己的客户名单。 李氏兄弟两人在江北公司从事送票工作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二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氏兄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在笔记本上记载了425名客户的名单。这些单位或个人都曾经在江北公司订购过飞机票。李氏兄弟在离开江北公司时,公司收回了笔记本。而李氏兄弟离开江北公司后仍从事代理销售机票工作,并被江北公司指控窃取、私自抄录、披露和使用了该公司的客户名单。 江北公司败诉的原因是:江北公司没有与李氏兄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李氏兄弟应遵守哪些义务的书面要求。同时,该公司没有对客户名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客户名单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报 记者 汪 放 通讯员 夏 良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