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商业秘密成个人“跳槽”资本?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日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桩违规跳槽、涉嫌泄漏商业秘密案。原金龙泉集团两位副总——刘飞、王华被判赔偿金龙泉集团经济损失共56万余元。这起因泄密而赔偿案件在湖北尚属首例。 今年6月,曾在河南少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后又应聘担任山东聊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的王兴甫,被河南省荥阳市法院以侵犯少林公司商业秘密且造成重大损失的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跳槽者将原来供职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自己的资本,并没有为自己换来好的结果,可同样的事还层出不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堵住跳槽者们的嘴? 什么人最让企业害怕 这里还有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8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跳槽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昊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 从郑州某大学毕业后,罗昊即被招聘到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参加了公司的“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关键部分数字信号处理系统研发小组,并接触到了核心技术资料。据查实,在1999年2月至6月期间,罗昊利用工作之便,大量拷贝软盘、盗印图纸,获取了“DPLC-2000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的技术资料。随后,他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利用窃取的原公司的技术资料,在新公司生产出了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经河南省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昊利用窃取的技术,在新公司生产与原公司同样的产品,给思达电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8269.05元。 此外,罗昊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各种手段,窃取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电路板30块,价值5万多元。2001年4月20日,正当罗昊准备在新公司大显身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依法审查起诉该市首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赢得一中美合资公司美方对该市投资环境的极大信任,并引来美方追加投资7000万美元。 犯罪嫌疑人李润年曾在中美合资重庆浦益斯汽油机有限公司(下称浦益斯公司)担任总经理7年,熟知该公司的生产情况和技术秘密。1998年底,即李润年退休后的第二年,浦益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本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产品,生产厂家是李润年之子李旭峰的汩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2001年5月,浦益斯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李润年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安机关经调查查实,李润年退休后,与李旭峰等人成立汩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进行“反向工程”复制的名义购买浦益斯公司产品。 经过拆卸,以其零部件作为样件,向浦益斯公司的配套厂家采购汽油机零件,自行研制部分零部件,再由汩云动力机械制造公司组装成与浦益斯公司产品同类型的汽油机销售,给浦益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商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的流动,在近些年已经算不上什么大新闻,但上述案件中的跳槽者却是怀揣着企业的重要财富——商业秘密而去,故事的结局也让人胆战心惊。如果说企业失去了一个人才还可以重新寻找或者培养的话,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则会将企业置于衰退甚至死亡的尴尬境地。携带着商业秘密的跳槽者,是真正让企业感到后怕的人。 商业秘密为何守不住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 对此,我国法律早有防范。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就增加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列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依照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 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打击的。 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要铤而走险。近年来,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出卖技术秘密或“自立门户”、“另寻新主”的事件时有发生。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通过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国有企业的“人才”,使企业陷入生存困难的局面。 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用人上把关不严,不重视技术秘密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重要的档案材料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没有落实。 据了解,当前已有部分企业对技术秘密管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一些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单独的保密合同,以防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但收效甚微。 堵漏防泄的“七大绝招”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彭剑峰教授认为,跳槽现象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这种现象将不断加剧。 跳槽是防不住的,但商业秘密并非不能堵住。有关专家专门为信息保密支了七大绝招: 确立防御型发展战略。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把情报活动的重点从政治和军事领域转移到经济和高科技领域。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的是国际大竞争,成功之道不仅取决于对生长型发展战略的重视,还取决于防御型战略能否与其同步,在这两个战略下拥有各种“秘密武器”的多少,反映了企业的整体财富和经济实力。 增强经营者的保密意识。保密措施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之分。软件措施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规章制度、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硬件措施是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等等。科技型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制度,明确决策层主管信息保密领导人员,设立企业信息保密领导机构,建立专兼职信息保密监督网和执行人员。 强化员工的归属感。科技型企业应通过对员工的情感投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使其无形资产有所保障。只有员工的情感归属感增强了,无论是跳槽,还是被人利诱,都会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流失的情形发生。 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把相互牵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 利用劳动合同约定保密责任。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供职于与本企业从事行业相同的其他企业。 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如精心设计产品以防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产品中的秘密信息,注意保留与秘密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便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存证据等。强化档案意识,改革档案管理。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与外部供应商和转包商的交往中搞好商业秘密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拥有的是技术而非劳动,它的成长有赖于供应商和转包商的支持。例如微软就是通过“供应商项目”为各行业中的各种组织解决业务上的问题。供应商和转包商们一方面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公司又不得不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