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8、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8年3月20日,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被告李某发来的警告函,称原告在其生产的部分衬衫和女装上使用了“DP”标识,与其注册的英文“DP”商标相同,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其损失。同年4月,李某又向鄞州区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同年7月24日,雅戈尔集团主动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不构成对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虽已向工商行政机关主张其权利,但在被工商行政机关销案后,未继续启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由于缺乏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决作支持,被告又在本案的庭审中坚持认为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能否继续使用“DP”标识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原告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符合起诉的条件。“DP”系服装面料一种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的使用属正当,不构成侵犯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解读]在一般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往往是权利人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主动启动司法程序,变被动为主动,要求确认其使用的“DP”标识不构成侵权,成为另一种维权方式的典范。 《宁波日报》 2009-05-02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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