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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商业秘密第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宁海一公司职员跳槽后不久,因为涉嫌侵害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被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昨天,记者从宁海法院获悉,这起在我市业界广为关注的“商业秘密第一案”以当事人林某妥协告终。 辞职员工签订协议 今年25岁的林某,原在我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出口部工作长达5年时间,主要负责与美国某公司等客户的相关业务,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与美国公司交易的主要产品、价格体系、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等商业秘密及产品的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相关参数等技术秘密。 去年1月,旅游用品公司为防止第三人或公司职员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文件资料管理、公司员工的保密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8月,林某与原旅游用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林某在解除合同后有保守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应赔偿公司违约金10万元,同时还约定,林某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在国内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处工作,否则要支付公司50万元的违约金。 违反约定赔偿55万 今年1月,旅游用品公司发现林某违反约定,在与其有竞争性业务的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且利用原掌握的商业秘密为现在就职的公司营利。遂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侵害商业秘密违约金10万元和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并要求法院对林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相关工作电脑和复制的档案材料。宁海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林某的财产和相关资料进行查封和扣押。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重回原旅游用品公司工作,移交所掌握的全部商业秘密,并赔付旅游用品公司违约金55万元;若林某在三年内不再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违反原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可免除其55万元的违约金。

2006年6月13日 《浙江日报》

商业秘密权利人宁波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书证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由“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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