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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泄露了我的商业秘密(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遭遇商业秘密纠纷 搜集证据很关键   中院为何选在现在发布调研报告?商业秘密权利人面对败诉率高的局面,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昨日,中院民三庭负责人孙立凡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东莞时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为何会迅猛增长?   孙立凡:一方面和大环境有关,金融危机带来的大范围的人员波动;另一方面也和东莞企业权利意识逐步提高有关,几年前可能很少有企业知道“商业秘密”,在员工“偷走”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客户信息后也只能倒霉认栽,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懂得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此外,现今信息、技术在企业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业秘密往往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灵魂因素。   东莞时报:您对东莞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什么建议?   孙立凡:企业应该加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人事管理,尤其是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竞业禁止协议,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果纠纷还是发生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举证相对比较困难,所以如果准备打官司,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按照法律要求收集证据。   东莞时报:按照法律要求举证很关键,那么原告具体要准备些什么证据呢?   孙立凡: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需要对如下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权利事实,即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二是侵权事实,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首先谈权利事实。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名称、具体内容、范围进行释明,如果不能陈述其具体内容,法院不能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他的客户信息,是哪些客户?客户的什么信息,电话,地址,还是邮箱?这些都要拿出证据来,证据可以是你们和客户的来往资料,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的规范文件,你不能只凭一句“客户信息”就要求法院保护。   在这个基础上,原告要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对商业秘密权进行论证。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分别是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在诉讼前就已经在利用案涉技术进行生产或销售,原告可以据此证明技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   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恰当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证据可以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提出的保密要求、或是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规定的保密制度、签订的保密约定等等。   所以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两项属于积极事实,比较容易举证。原告可以通过提供技术转化的具体工程案例证明案涉技术能带来经济利益,通过提供保密协议、保密规定等证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东莞时报:那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一点该如何举证呢?   孙立凡: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点属于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往往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被告要举反证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是众所周之的。   东莞时报:在收集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时,又该注意什么?   孙立凡:由于商业秘密特有的秘密性属性,侵权行为也大多处于不公开的隐秘状态。如果严格要求企业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以违法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导致原告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为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接触加相似”这一推定原则认定侵权事实。   也就是说,原告只要证明,第一,案涉侵权技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第二,被告实际接触过或者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   原告只要能证明这些,举证的责任就基本尽到了。此时举证的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要证明案涉侵权技术具有合法来源。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将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东莞时报:除此之外,企业遭遇商业秘密纠纷时,还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孙立凡:可以对特定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方法寻求保护。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待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明朗后,再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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