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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首遭商业秘密337调查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几天来,冉瑞雪律师一直在焦虑地等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传来铸钢铁路车轮337调查案最新进展情况。作为国内办理337调查案的资深律师,这起337调查案的意义显得非同一般。   “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国内企业越来越多,但调查内容通常是专利和商标方面的争议。这起调查实体方面的重点却是商业秘密盗用,可以说是国内企业在美国337调查案的头一遭。”冉瑞雪律师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   从1977年至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受理的337调查案件有十多起甚至数十起,而涉及商业秘密被盗用问题的337调查案共计只有33起。在这33起案件中,单独以商业秘密被盗用为由启动的337调查只有5起。少之又少的商业秘密337调查案怎么会被中国企业遇到?而这起美国官司竟缘于一次跳槽。   国内跳槽引发国外官司   谁也不会想到,一次跳槽却引发了大洋彼岸的一场官司。   山西一家生产车轮的中美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山西合资企业”)的几名员工先后辞职,来到位于河南的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继续从事老本行———车轮铸造等相关工作。   根据记者了解,这些员工大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从事车轮铸造工作,熟练掌握车轮铸造技艺。   起初,这些员工是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的工厂里工作,后来转入合资企业工作。这些员工跳槽的原因各自不同,但当时他们都看到了天瑞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铁路铸件生产企业,其铁路铸件在全国市场上的占有率在50%以上。2006年前后,正值国内铁路运输迅速发展,天瑞也在积极拓展海内外市场。背靠大树好乘凉。天瑞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是山西合资企业的跳槽员工所看重的。   于是,山西合资企业的几名员工前后跳槽到河南天瑞。然而,这一跳却引发了日后的337调查。   2008年8月,山西合资企业的美方出资人以天瑞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铸钢铁路车轮337调查案。2008年9月,铸钢铁路车轮337调查案正式立案。   337调查的弦外之音   记者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去年9月11日,应美国阿姆斯耐德公司(即山西合资企业中的美方出资人)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就铸钢铁路车轮产品启动“337调查”(案号331-TA-655)。原告指控被诉企业侵犯其商业秘密。四家涉案企业。其中两家中国企业,两家美国企业,分别是:天瑞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的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美国伊利诺斯州标准卡车有限公司(“SCT”)、美国伊利诺斯州巴伯天瑞铁路供应有限公司。   根据记者了解,SCT是天瑞集团公司在美国的合作方。巴伯天瑞铁路供应有限公司是天瑞和SCT的合资企业。   当天瑞得知原告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时,就开始联系美国337调查的专业律师,最终选定了冉瑞雪律师的团队及其长期合作的美国所。   众所周知,337调查案的应诉工作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应诉的费用也十分高昂。兼之,客场作战,诸多不便。因此,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大把的企业没有应诉。天瑞是一个颇为低调的企业,甚至很多人听都没听说过这个企业。但是,天瑞的管理层对337调查案所作的决断却是异常迅速。   “当时接手这起商业秘密的调查,我就知道这是一单难度很大的案件,原告界定的所谓商业秘密有几百项,就像武打片中抛出的几百个暗器漫天飞舞,按照美国有关法律,即便有一个误打误中了,就算商业秘密侵权成立。但是,商业秘密本身是否成立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不成立,则漫天飞舞的不是暗器,只不过是纸片,那仅仅是徒增垃圾而已”冉瑞雪说。   冉瑞雪介绍说:“从去年9月份以来,该案一直处于调查取证的阶段。为了解原告与天瑞生产车轮的工艺情况以判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目前我们签署了保密令的律师以及专家证人已经核查了原告在美国某州的工厂,原告在中国的两个合资厂以及天瑞的车轮厂。”美国337调查程序只允许签署了保密令的律师接触对方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包括进入对方工厂核查。毕竟,除非商业秘密得到切实保护,否则,当事人怎么可能敞开大门欢迎对方律师实地查看其生产工艺呢?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惯例,目前只有美国执业律师才能签署保密令。而冉瑞雪律师是第一个经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有权签署保密令的持有美国律师执照在中国律所执业的中国律师。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原告来说,证明被告采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在实践中很难;对被告而言,了解被告诉称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以确认是否侵权以及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也实为不易。因此,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不好进行的确是客观事实,法官认定是否商业秘密存在以及是否侵权也是高难度工作。   管辖权争议   面对程序复杂的337调查,与当年李开复离开微软加盟谷歌所引发的诉讼类似,铸钢铁路车轮案也是由员工跳槽引起的。不同的是,后者引发了跨国官司。从铸钢车轮案背景资料可以看出,跳槽员工的前后雇主都是中国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外商合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若发生劳动纠纷,一般而言,在中国境内诉诸法律手段即可。   铸钢车轮案原告之所以选择发起美国337调查,除了该调查的应诉成本高、程序复杂可以用来拖累对手以外,根据有关美国法,如果原告胜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彻底将被告的涉案产品阻拦在美国市场之外,从而原告可以保持甚至加强其在美国铁路车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天瑞公司副总裁付顺利表示,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的美国企业,在美国行业中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而在天瑞开拓美国市场不久后,该美国企业就向天瑞发难,实则为了将天瑞逐出美国市场。   本案之初,天瑞律师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为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并指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本案的联结点均在中国。例如,跳槽员工的国籍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主要证据在中国等等。可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坚持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本案应适用美国法。   员工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   铸钢铁路车轮“337调查”一案最终的胜利旗帜将飘向何方,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从案件伊始就牵动人们神经的,是几位工程师跳槽行为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纠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跳槽本身并非坏事,它不仅是员工自由择业权的体现,也产生人才充分利用的社会效益。但是,员工跳槽,特别是技术骨干或经营管理行家,常常也是商业秘密被侵犯最主要的诱因之一,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此种情况下,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益放在天平两端,法院需要考虑如何加以衡平。”   “我国目前仍然缺乏针对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备法律体系。”冯晓青指出:“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散在一些部门法中,大多数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他建议所有企业,不论是否经营出口业务,都应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商业秘密特点制定专门的保密规章,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在形式上突出相关措施的证据性,日后不得已诉诸法院时则有证可查;企业同员工订立合同时应谨慎斟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等条款,只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才能有效的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企业失密,如此魔咒何以破解?企业效益和员工权益的共赢之路,还有多远?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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