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湖北首例侵犯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从省检察院获悉,历时8年的湖北首例侵犯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案终于落幕,黄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温州市孚海饲料有限公司及付某、邓某等4人,侵犯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罪名成立,维持武穴市法院原审判决。   据悉,广济药业公司于1993年进口了枯草芽孢杆菌菌种及技术,投入2000余万元巨资,研制出国际首创的核黄素工业化发酵核心技术,使中国核黄素产量位居世界第一,该成果曾荣获湖北省科技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核黄素工艺,系其广药公司“1号”商业机密。   此后,该厂两名技术人员付某、邓某改名换姓,与闻某、张某合作办厂,在浙江温州“克隆”出核黄素。   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孚海公司及付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不服,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黄冈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05年作出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武穴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8月判决,认定孚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40万元,付某、邓某、闻某、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至黄冈中院。   为彻底查清事实,办案人员赴北京、温州等地考察核黄素销售市场,证实孚海公司生产所使用核黄素的菌种与广药公司的菌种系同源,一举驳倒被告关于菌种不同的辩解。办案人员认为,虽然利用枯草芽孢杆菌生产核黄素是公知技术,但广济药业公司用枯草芽孢杆菌生产核黄素技术中的菌种和具体生产菌种办法是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给广济药业公司带来83.8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来源: 武汉晚报(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